中国3G标准幕后:大股东与创业者间的严重内耗3-3
无线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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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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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邮件最早提出“100万美元”方案后的7月26日,薛春培再次致电子邮件给李三琦和陈五福,信中写到:“上星期五,我将和你谈话的内容整理书面意见,上交给邬贺铨副院长。他们院党组进行了研究。昨天晚上,周寰院长找我谈了一些看法。他认为,……指望高鸿公司自己进入良性循环,实无可能……合并到股份公司,比较能妥善的解决员工的发展问题,有利于稳定。要请五福、三琦相信:我们提出三信公司提现,主要是因为国内A股政策障碍……我(指周寰——记者注)希望,给予三信公司的补助能控制在120万美元左右,加上所欠53万美元,总共170万美元。我们欢迎三信公司将这笔资金投资到TD-SCDMA项目。”
? 李三琦对记者说:“尽管这个价格实际远远低于市场价,三信撤股后,高鸿这些年有目共睹在新产品研发上几无建树,今天的高鸿市值约20亿元人民币,其30%的股权市值高达约8000万美元。但为了不致因价格事宜影响到高鸿的发展,我和陈五福等人同意了该退股条件。”
? 8月7日,薛春培以电子邮件方式,致函李三琦关于邬贺铨副院长同意起草的分期还款协议,唯一的修改意见是140万美元的还款期限希望改为8个月。
? 此后电科院又提出,为操作方便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退股协议上这170万美元不能按以上实际约定写,而是写成退还三信早期30万美元的股本金,其余技术股投入(30万美元)、溢价补偿和53万美元都算作140万元美元的欠款。
? 李三琦等人认为形式问题无大碍,一一答应了上述条件。
? 2001年8月21日,电科院、高鸿与三信三方签订《关于分期归还三信公司欠款的协议》,协议约定:三信以30万美元的价格将所持高鸿公司30%的股份转给电科院。高鸿公司在前阶段经营期间,曾委托三信公司在美国Austin租借场地,组织人员进行产品开发,购买仪表、器材和元器件,累计欠三信公司140万美元;在《关于高鸿公司转制申请的报告》获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的三个月内,高鸿公司归还三信公司共计人民币1157.8万元(140万美元×8.27元/1美元);电科院为高鸿公司归还前述欠款提供担保。三方的法人代表邬贺铨、李三琦和周寰分别在协议上签名。
? 同日,高鸿董事会通过《关于同意美国三信技术公司转让股权的决议》,高鸿董事长薛春培,副董事长李三琦、董光,董事邬贺铨等在决议上签名。
? 同日,凯通达、三信、电科院三方签订《关于转让高鸿公司股权的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凯通达)同意乙方(三信)将其持有的高鸿30%股权转让给丙方(电科院);丙方在《北京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转制申请》获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后两周内,向乙方支付30%股权转让费30万美元。李三琦和周寰等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名。
? 2001年9月,高鸿公司转制获得批准,由中外合资转制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但高鸿公司和电科院却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 上市
? 随后,大唐高鸿成为电科院全资子公司(下称“新高鸿”),原高鸿所有的债务都划归新高鸿,大唐高鸿无限期、无偿使用北京高鸿多项产品和专利技术。
? 电科院随即着手运作将新高鸿注入大唐电信。但事情横生枝节,2001年10月,这一资本运作遭到大唐电信董事会的否决。
? 此举受挫后,2001年12月,电科院又与大唐电信旗下的西安大唐联合出资,注册成立“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新高鸿”),把北京高鸿与新高鸿的知识产权无偿注入新新高鸿,而债务则留在新高鸿。
? 据《新财经》杂志报道,自2000起,新高鸿连年亏损,每年达1000万元以上,而2001年底成立的新新高鸿却一路高歌猛进:2002年,新新高鸿净利润达到1353.29万元,2003年净利润高达2388万元,其在2003年5月20日至6月30日之间,竟实现了2533万元的净利润,利润率高达47.71%,相当于2002全年净利润的1.69倍。而新新高鸿的利润大部来自应收账款,据报道,当时ST七砂中报中有共计近4900万元的应付账款源于关联交易,且全部来自大唐电信和电科院。
? 2003 年5 月,新新高鸿股东电科院和大唐电信同贵州的ST七砂进行资产置换,于2003年8月成立“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12月通过借壳ST七砂实现在深圳A股上市。其间大唐电信因涉嫌“ST七砂案”接受证监会调查,一时间引起多家媒体质疑新老高鸿之间的关系,及大唐电信利用资产重组操纵ST七砂股价,大唐高鸿虚假注资、通过应收账款虚增利润以上市圈钱等。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称,该调查的结果曾于2005年向大唐集团内部通报过,也划定了相关责任人,但由于3G因素,最终仅责令大唐“内部整改”。
? 《证券市场周刊》当时评论道,“由此可见,与电信院旗下的数十家公司一样,大唐高鸿也不过是集团操控下的一家子公司,其业绩并不是来自其主营业务的发展,更多的是由电信院调控”。
? 官司
? 三信依约退股高鸿和撤出两名董事之后,高鸿和电科院即不再提欠款一事。2001年至2003年间,李三琦、黄元庚多次向薛春培、邬贺铨和电科院副院长陈幼明催要上述两笔款项,得到的答复总是“不会不还,但有困难,需要时间”诸如此类,但双方仍然“比较客气”。
? 直到2003年,李三琦的朋友提醒他,国内法律规定欠款的追诉时效是两年,过期失效。李三琦仍不想诉诸法律,2003年中,李三琦回国找电科院做最后的磋商,他表示,如果电科院再不还钱,就将起诉。据说当时电科院某副院长当场的答复是:“你起诉吧,这是在中国,我们是国家资产,你想在中国打赢官司?”
? 此情势下,2003年9月16日,三信公司以高鸿公司和电科院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170万美元。
? 由于涉及到已上市的高鸿股份股权归属,2004年1月,电科院将股权转让费30万美元付给三信,此后,高鸿和电科院不再承认140万美元欠款的存在。
? 随后,原本事实清楚的一场官司在程序上被层层纠缠,陷入了马拉松式的诉讼。
? 据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告方高鸿公司在辩词中曾先后提出:“合作协议的款项已经全部给付,原合资高鸿公司于1996年内已付三信公司185万美元,超出双方协议标的额”;“合资高鸿公司于1996年1月至1999年5月间,总计给付三信公司500万至600万美元各类款项,而三信公司仅凭自制单据肆意报账……自1999年下半年起,三信公司通过派驻的双重身份人员提交自制单据,试图谋取不当利益”;“为保护国有资产和员工就业,中方股东谈判收购三信公司股权,由于三信公司借机以还款相要挟而至匆忙,签字人邬贺铨未经必要的审核程序,在不全面了解合资高鸿公司财务情况,也未查清高鸿公司与三信公司间的往来账目,错误认为合资高鸿公司累欠三信公司140万美元……邬贺铨受欺诈,其个人当时也无权代表公司签订该协议。因此,该三方协议应属无效,所谓140万美元欠款并不存在”,等等。
? 另一被告方电科院辩称,“电科院不清楚高鸿公司与三信公司之间的账目往来的真实情况,若高鸿公司不同意签订还款协议,则三信公司拒绝转让股权和交出公司经营控制权,高鸿公司的损失将继续扩大。为此,电科院没有仔细核实就认同了三信公司的主张,并代替高鸿公司签订了三方还款协议,并提供了担保”;“电科院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受三信公司欺诈签订三方协议”;“三信公司提交的营业登记材料,表明其诉讼主体有瑕疵。签字人李三琦本人没有对外行使代表的法定授权”;“三信公司提交的2003年后的电子邮件,内容真伪难辨,不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等。
? “凡此种种,听了都吓人,想起来就寒心。”李三琦感叹说,“以上说法虽严重与事实相违背,但却使得我们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成本来一一澄清真相。”
? 比如为反驳“仅凭自制单据肆意报账”,“通过派驻的双重身份人员提交自制单据,试图谋取不当利益”,李三琦把相关账务清单先到美国得克萨斯州政府进行公证,再到中国驻美使馆公证,再寄回国内递交法院,这三步下来,每一张纸的成本是75美元。“每次哪怕账上有几百块钱的差额,国内的会计都要跟我们查清楚,黄元庚的离任审计有高鸿会计的签字,董事会也有决议,每年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决议里面从来没有提过我们欠他们钱。”李三琦说。
? 再比如关于三信“诉讼主体有瑕疵”的质证过程,高鸿和电科院先是对三信公司主体存在的证据提出质疑,法院认为该异议不能成立。又提出三信公司董事系四个人,现李三琦、陈五福两人召开董事会决定提起诉讼,未经全体董事同意,故不能表明三信公司提起诉讼。三信出示1996年7月1日的三信公司分离协议,证明原董事陈卫和徐广涵已辞职退出三信公司,从而证明李三琦有权签发起诉状。
? 高鸿和电科院又对分离协议及其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徐广涵和陈卫的身份不明,且分离协议是在国外形成,应按我国法律进行公证。并提出分离协议上的签名是英文名,公证书上的中文签名是否出自三信原董事徐陈二人不清楚。为此李三琦专门把陈卫和徐广涵带到国内的公证处,以身份证、原始签字对分离协议上的签字进行身份公证。
? “事实上他们最清楚不过陈卫和徐广涵是谁。”李三琦说。
? 对于三信出示的多封经过公证、认证的薛春培、邬贺铨与李三琦,陈幼明与黄元庚之间的电子邮件,高鸿和电科院称未收到过也从未发过上述电子邮件,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高鸿和电科院未提供上述电子邮件已被修改的相应证据,这些邮件予以采信。
? 对于高鸿公司提出的1996年1月至2000年8月直接给三信共计558万美元的资金审计报告,法院认为高鸿提供的审计报告均系其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案不具备证明力,不予采信。对于高鸿和电科院提供的多项证言、证据,以证明李三琦和黄元庚利用两人的身份和地位肆意报账,造成高鸿资金取向难查,或由于与该案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联性,或证人未出庭,或证据没有原件,法院也未予采信。
? 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高鸿支付三信欠款140万美元,并支付相关违约金,电科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高鸿和电科院承担。
? 破产
? 一审败诉之后,高鸿与电科院不服提出上诉,以李三琦和黄元庚内外配合,通过关联交易和做假账致使国家资产流失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同时高鸿又另行起诉三信,要求三信返还高鸿20万美元等。之后,高鸿撤回上诉,并向法院申请破产,2006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高鸿公司的破产申请,现破产程序仍在缓慢进行当中。
? 对于老高鸿的旧事,邬贺铨和薛春培以“年代久远记不清了”和“我早就不管高鸿的事情,你不要来采访我”为由拒绝本刊的采访约请,周寰则表示自己“从来不接受采访,也没有什么可核实的”。
? 三信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何玉波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由于北京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已经申请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信诉高鸿公司和电科院案件的二审程序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待高鸿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方能恢复审理。高鸿对三信的另诉案件也被并入破产程序,尚待审理。
? 由此,三信追讨140万美元欠款的诉讼进程,因高鸿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而陷入了无尽的等待中。
? “我就不信,白纸黑字都拿不到钱,这官司赢不赢、花多少钱我们都得打下去。”黄元庚叹道,“我们抱着为国家填补技术空白的愿望,放弃了海外的物质条件回国来,却落得这么个待遇,真没想到。”
? 2007年3月,新新高鸿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350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2.38亿元,其主要募资题材是用于“3G 传送网项目”的ATM投资。2003年,老高鸿——北京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正式吊销,待其破产完成之后,新老高鸿公司之间的复杂故事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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